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建城执罚决〔2025〕4号_浴室用品系列_ayx爱游戏官网登录注册-游戏中心

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建城执罚决〔2025〕4号

时间: 2025-04-03 00:48:51 |   作者: 浴室用品系列

  当时方位:主页政府信息揭露法定自动揭露内容处分/强制行政处分决议

  当事人:任**,性别:男,民族:土家,出世:1965年12月,居民身份证号码:2******,电线, 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乡**社区*组***号。

  依据大众告发线日对当事人涉嫌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建造建(构)筑物的违建行为予以立案查询。

  现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私行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楼顶处开工建造建筑物,现主体在建,框架结构。

  经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定见回函承认:当事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在业州镇***社区********楼顶处进行建造建筑物,该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影响的的景象。

  2、《恩施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EYS-JS-2018-00****)复印件。

  5、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业州镇***社区********楼顶处建造建(构)筑物咨询规划定见的回函》复印件。

  当事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路途、管线和其他工程建造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许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

  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1月21日前自行撤除建(构)筑物,康复原貌。2024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状况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2025年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建城执罚告〔2024〕51号),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间没有提交陈说和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建造价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建造价格10%以下的罚款”之规则,本机关对当事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如下:

  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楼顶处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建筑物,限15日内自行撤除,康复原貌。逾期不撤除,本机关将依法,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